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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人起诉阿里公关总监网络侵权案二审开庭法官:朋友圈骂人不文明

发布时间:2022-07-13 10:58:38

顾某某和李某某本是某财经媒体同事。后来,顾某某去阿里巴巴集团担任公关总监。李某某从报社离职后在自媒体领域创业。

2017年8月9日,李某某创办的金融街侦探公众号发表推文《阿里式投资:锤子侥幸生还,无界难逃一死,还有多少创业公司入了这个坑?》。文章发出后,顾某某等人对此进行不点名的嘲讽和辱骂,言语暗指李某某。为此,李某某将顾某某起诉到法庭。

2021年6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顾某某败诉。顾某某不服判决,委托诉讼代理人再度提起上诉。

8月24日上午,顾某某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互联网法庭)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上,双方充分发表答辩和辩护意见。庭审最后,法官表示,利用这个机会,回去给顾某某普普法,骂人肯定不对。

法官让诉讼代理人转告顾某某:他既然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也是高级职员,第一代表企业形象,还要代表个人,(骂人)有损自己的形象,有损于自己公司的形象,明白吗?利用这个机会给他普普法,好吧?

据悉,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

阿里公关总监骂人被起诉

判令道歉+赔偿

据2021年6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2020)京0491民初323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系财经媒体人,野马财经创始人。2017年8月9日,被告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顾某某发布朋友圈称差不多一年前,跟一傻逼吵了一架,因为天天编剧幻想着写新闻,后来还把在群里吵架的截图写到后续文章里,今天又开始编剧,妈的,想想这人都恶心。

顾某某朋友圈截图

随后,被告顾某某又在微信群山寨发布会中发送类似编剧式的文章还有脸到处贴的文字和我xx还能说甚么的图片。

这些言论发布的背景是,李某某所创的自媒体发布了对阿里不利的言论。2017年8月,锤子科技宣布完成10亿元融资。锤子科技早期投资人、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某在其朋友圈转发这一消息时,补充评论:(锤子)差点被阿里巴巴害死!明知道创业公司拖不起,前前后后弄了半年,最后说不!要不是紫辉的坚持,你怎么在陌陌上赚了10亿美元!

此番言论引发关注,李某某创办的公众号金融街侦探以《阿里式投资:锤子侥幸生还,无界难逃一死,还有多少创业公司入了这个坑?》为题进行报道。

顾某某在微信群相关言论

随后,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顾某某等人对此进行不点名的嘲讽和辱骂,言语暗指李某某。为此,李某某将顾某某起诉到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具体语句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背景、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用户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该案中,被告顾某某发布的涉案朋友圈言论虽未指名道姓,但该内容并非没有具体指向,而是暗指某一特定主体。结合本案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涉案言论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能够判定涉案言论系针对原告(李某某),涉案言论中使用傻逼妈的恶心等词汇,该内容具有侮辱性,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故原告要求删除涉案言论和赔礼道歉的诉求,北京互联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4点判决:1.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顾某某立即删除其于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涉案微信朋友圈信息;2.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顾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声明需持续保留24小时(声明内容需经北京互联网法院核准,如被告顾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该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顾某某负担);3.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顾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2000元;4.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后,顾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顾某某方面认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李某某:妄图用辱骂吓退自媒体的监督

8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互联网法庭)二审开庭。李某某出庭答辩。顾某某委托律师提出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此外,二审诉讼费要求原告即李某某负责或请法院依法裁定。

庭审中,顾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某某发布的涉案朋友圈言论暗指某一特定主体,结合事件的起因和过程,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能够判定系针对被上诉人(李某某),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这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顾某某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直播画面

此外,顾某某诉讼代理人还认为,上诉人顾某某在主观上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并未造成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不符合侵权四要件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据此,顾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侵犯李某某名誉权存在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判决,依法改判。

对此,李某某在庭审上提出了反驳意见:一、上诉人顾某某所侮辱的对象是固定的,有针对性的,特指李某某,其系实际侵权人。二、上诉人顾某某系故意侵权,存在明显过错。三、上诉人顾某某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一系列损害后果,且损害结果同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李某某特别强调,包括顾某某在内的,参与辱骂被上诉人的多人都是阿里巴巴公关及员工,阿里巴巴是上市公司,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均可对其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这是《宪法》《证券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李某某还认为,目前,通过股权关系可知,阿里巴巴已经投资了国内外至少94家主流传统媒体、并且通过刊登过阿里巴巴广告、软文判断,国内绝大部分媒体都与阿里巴巴有商业合作。因此,自媒体是监督阿里巴巴的主要力量。阿里巴巴在被自媒体金融街侦探发文监督之后,众多公关部人士对金融街侦探公众号所属公司的创始人李某某(并非稿件作者)进行了公开的侮辱、谩骂团战,妄图以此吓退其他想监督阿里巴巴的自媒体,以规避自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顾某某等人辱骂我的行为,对行业影响深远。这种行为应当给予惩戒,以儆效尤,以免更多上市公司如法炮制,规避来自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公众监督。李某某表示。

双方当庭未能和解

法官:建议利用这个机会普法

二审开庭审理快要结束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在互联网等社交平台进行沟通交流应该遵守一些基本准则——咱对法律都了解,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回去正好利用您代理案件的机会给顾某某也普普法。

庭审法官告诉顾某某诉讼代理人,咱们假使他这个语言对某某人没有构成指名道姓的侮辱,但是跟他讲讲,在一个公共的媒体,一个公共的社交平台发布辱骂性的言语对不对?跟他说不对!明白吗?

该法官强调:不能骂人,而且在一个朋友圈里骂人,肯定是不文明的行为,既然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也是高级的职员,第一代表企业形象,还要代表个人,有损自己的形象,有损于自己公司的形象,明白吗?利用这个机会给他普普法,好吧?

好的,没有问题。诉讼代理人回答。

这个内容无论是否涉及到李某某,都应该删除。这个不适当的语言,在公共场所能随便骂人吗?肯定不能!在一平台上,更不能骂人。法官明确表示。

当时可能是在气愤之下。诉讼代理人解释。

气愤之下也不能这样做,那你第二天也应该删除了,你天天气愤呀?这个不是理由,咱一定得普法教育这个人,不是去辩解,这个辩解也不成立呀,如果他自己辩解,气愤?气愤能天天气愤呀?总有清醒的时候吧?法官说。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表示愿意。随后,李某某陈述调解的条件:我的要求是,他(顾某某)在朋友圈以及微信群,还有引用他言论进行报道的媒体上公开致歉,至于赔偿金额的话,我们毕竟是老同事,我给他让250块钱,他赔我1750元就可以了。

上诉人同意吗?法官问。

我们不同意。顾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说。

法官透露,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编辑 任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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